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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具有可行性
作者: 杨志敏   来源: 中国工会财会 年份: 2003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税务部门   无正当理由   工会经费收缴   景德镇市   价格调节基金   职工工资总额   民营经济   法律条款   工会组织   《工会法》  
描述: 一、与有关法律条款精神相通。其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由《工会法》明确规定;其二、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法》还规定可以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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