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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犯罪中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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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秋生
来源: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份:
199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犯罪意图
犯罪既遂
时间性
犯罪中止
犯罪结果
自动性
防止犯罪
犯罪预备
危害结果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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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客观上的时间性与有效性.只有做到主客观相统一,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中止.一、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继续进行犯罪.自动,即自己意志支配的活动,出于自己断然作出的决定,把本来可以进行到底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这是自觉的,不是被迫的.是彻底的,不是暂时的.当然,自动也是相对而言的,有些人是经过别人的说服、劝导、教育,他想通了,通过自己的意志将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这也是中止.由此观之,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准.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预备和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只需要停止犯罪活动就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了,但是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只是消极地达到犯罪活动,就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他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能有效地防止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