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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更换行政案件的诉讼客体——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例的评析
作者: 贺日开   来源: 中国律师 年份: 1998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诉讼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客体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   民用煤   景德镇市   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案件  
描述: 一、案情简介江西省景德镇市非公有制煤业主33户,多为下岗职工,他们自谋就业门路,兴办便民煤店,靠质优价廉服务周到赢得市场。1997年3月20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规定:“从1997年4月20日起,市区生活用煤统一由市煤制品一厂、二厂进行粉碎加工,其他民用煤制品生产经营加工门店和个人不得从事原煤粉碎加工业务。”根据这一《通告》,市工商局、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民用煤清理整顿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数十人,分数次对33户民办煤店贴上封条(封条上加盖的印章为市工商局),进行查封、扣押,甚至拆走加工设备。二、诉讼历程1997年5月5日,33户民用煤业主推荐邢某为代表,以景德镇市工商局、市民用煤清理整顿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为被告,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l、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被告的《通告》、封条等不法文书。2、赔偿从1997年久月25日起到判决生效日止每户每天直接经济损失50元。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取了共计9900元诉讼费后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市中级法院将被告变更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并认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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