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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与国法-南宋「女子分法」与江南民间惯习关系再考
作者: 青木敦   陈进盛   锺淑敏   来源: 欲掩弥彰:中国历史文化中的「私」与「情」--公义篇 年份: 2003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法文化   诉讼     江西   女子财产权  
描述: 「法」虽然是非常普遍性的原则,但是,其意向却因个别利害、感情以及惯习等关系,在各时期、地方、场合有所不同。例如,在日本以滋贺秀三为代表的清代法制研究,已对中国家族法提出其显示汉族家系的关系,并以同居共财、男子均分、同宗不婚等为其特色。其中,女子没有继承祖先气脉的权利或义务,因此也没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及义务。中国历代的法律都和这些原则不相矛盾。可是,在这方面却有一个唯一的例外,就是南宋的「女子分法」。史籍中刘克庄所引的「女子分法」(「女合得男之半」)是指在室女子有权继承不动产的权利。关於这个规定,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在以往有过激烈的争辩,仁井田认为这条保证女子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值得瞠目注意的,而且在华南一定有类似的惯习。滋贺则指出这种习惯的存在是没有办法证明的,这是一个不应该重视的例外。後来发现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之後,讨论继续再起,最近K. Bernhardt明确支持滋贺说,披露女子分法是刘克庄自己解释范应铃判语的可能性,佐立治人则猜女子分法是我们现在看不到的唐户令应分条或其变形。就以上诸说来看,滋贺说现在完全居於有力的局面,但是除了K. Bernhardt的假说以外,对於「女合得男之半」的规定其存在还没有办法完全被否定。就笔者以往研究南宋法制的特色和江西地域的法文化来理解,以南宋所特别具有的法治主义(笔者按:在此不是指西方的「以法统治」的法治之意。而是就中国地方官一般「人治」的普遍现象来看,有较重视法律的情形)倾向来看,南宋女子分法的现象并不奇怪,不应该算是不重视一种的例外。《清明集》并不是南宋典型的判语集辑。其名公都是朱子学者,并且判决之地很多是在江西和闽北。判语中法律的引用也有个人的差异。目前初步了解,引用法律较多的名公里面,江西人(范应铃,吴革等),或在江西活动的名公比较多。这个倾向从江西在地的风俗来看,是可以了解的。当时士大夫发现有江西的健讼现象,在当地民间有讼学,乡校有教法律。因为有这样的认识,在江西任官的名公常常以法律来统治江西各地,维持社会秩序。在叶适,朱子笔下备受批评的宋朝法律制度,其详密而具体的特色,其实是很适合这个地方的统治。女子分法无论在户令或指挥申明,当然也是这种具有实际性特质的宋朝法典的一部分,特别在江西(包括信州、饶州)很适用。笔者不能支持滋贺秀三对女子分产所抱持的非常严格的否定态度。为了解现实存在的女子分法情形,研究者必须要承认在某些特定区域内惯习多样性的存在是有其可能,如此才能看到一些主要在江西活动的地方官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在引用和适用法律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认为有制定这种法令的必要性。或许从以上的角度,可以解释乍见之下似乎是(特殊字元略)脱出中国家族法原理的女子分产律文。虽然在各个地方,各个场合都有个别的私情,国法不一定能够反映其多样性。可是,中国的法制也不一定是这麽严格的具有规范性,像在南宋江南那样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也可以见到反映出民间惯习多样性的法令。虽然例外是例外,但是也是可以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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