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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景区景点的著作商品化权保护:兼评《著作权法》第48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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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喆
来源:
河北法学
年份:
201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景区景点
商品化权
著作权
艺术家
知识产权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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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景区景点(纯自然的除外)类似于雕塑艺术作品或建筑作品,景区景点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经营者)应该享有相应知识产权——景区景点的著作权;景区景点的名称和图像等不仅能在著作领域使用,而且能在商业上使用,能直接带来商业利益,故还应享有商品化权。在著作领域的获利与在商业上的经营获利应该明确区分,才有利于《著作权法》第48条有关著作权损害纠纷赔偿标准的计算。法律规定了艺术家的著作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一旦景区景点所有者和利用景区景点进行创作(或商业开发)者之间产生纠纷,法官对于相关案件难以审判。景区景点的著作权及其商品化权保护亟需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