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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方式之比较
作者: 安翔   来源: 知识产权 年份: 2003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保护方式   国外   中请人资格   审批机构   原产地名称   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行为  
描述: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发展,“原产地名称”这一名词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自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关于禁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香槟)”字样的通知后,揭开了我国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序幕。多年来,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力度不强,致使原产地名称的真正价值未能得到很好体现。在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原产地名称被盗用、冒用而无法有效地予以禁止,有些甚至已经变为普通商品名称,如“大理石”、“绍兴酒”等,从而丧失了原产地名称所具有的财产权,这不能不算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缺乏对原产地名称的有效保护,致使一些原产地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而导致独家垄断,造成了真正的原产地企业不能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局面,使原产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有为数不少的原产地名称,其中不乏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如:景德镇瓷器、龙井茶、金华火腿等。但与国外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如:法国的Champagne(香槟)酒、Cognac(干邑)酒等相比,普遍具有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少、产品档次低的特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发生的与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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