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劣药问题
日期:1991.01.01 点击数:12
【类型】期刊
【作者】张镇源
【刊名】中国药学杂志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从以上定义可知,药品质量只要与上述任何一条不符的均属劣药。产生劣药的原因,一般认为是由于
【年份】1991
【期号】第9期
【页码】563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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