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日期:2006.01.01 点击数:9
【类型】期刊
【作者】尤琳
【刊名】商场现代化
【摘要】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违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年份】2006
【期号】第8期
【页码】225-226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陶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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