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税新政须知
日期:2016.01.01 点击数:6
【类型】期刊
【作者】本刊编辑部
【刊名】中国总会计师
【关键词】 车船税 财税改革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 借款合同 租赁资产 融资性 售后回租
【摘要】新年伊始,伴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入,一系列与企业息息相关的财税新规即将施行。展望2016,哪些新规的实施会对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特推出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类新政集锦,以期让广大涉税人员准确把握新规,使企业尽享税政优惠。 印花税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年份】2016
【期号】第1期
【页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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