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日期:2012.01.01 点击数:15
【类型】期刊
【作者】王晫
【刊名】中国知识产权
【摘要】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针对原告薛华克诉被告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简称薛华克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在油画《奶奶》中使用了薛华克摄影作品《老人》的内容,燕娅娅并未侵犯薛华克的著作权,因此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在薛华克案中,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如下几点: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摄影作品《老人》曾经公开发表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被告双方都分别于2005年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3、被告提供了创作草图、老人家属的证人证言、老人的照片以及被告与老人签署的肖像权使用合同;4、被告的美术作品《奶奶》与原告的摄影作品《老人》相比较在局部细节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别。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该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这起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出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年份】2012
【期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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