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凤舞”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日期:2000.01.01 点击数:3

【类型】期刊

【作者】朱妙春 

【刊名】中国律师

【关键词】 署名权 案例分析 雕塑作品 播放权 著作权纠纷

【摘要】1990年,江苏靖江市马桥乡的农民刘汉坤聘请瓦工刘祖庚在自己的住房顶端建造了名为“龙游凤舞”的立体造型美术作品(即雕塑作品),并签订合约。合约中规定:该雕塑作品由刘汉坤构思设计,建材、用具、模板等物也均由刘汉坤负责;刘祖庚必须按刘汉坤要求的质量和式样进行施工,随时服从指导、修改;并还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刘汉坤所有。1993年3月,中国文采声像出版公司(下称“文采公司”)、常州电视台(下称“常州台”)及宁、镇、扬、通、苏、锡等七个城市的电视台联合拍摄制作大型电视系列片《扬子江沿岸投资环境博览》(下简称“博览”),并组建了“博览”联合摄制组。在此期间,联合摄制组与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龙公司”)就拍摄、播出等有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联合摄制组成“博览”中安排一集题为《股市:挑战与搏击》的专集,用以介绍天龙公司的情况。天龙公司则为联合摄制组一次性提供经济补偿3万元。协议签订后,文采公司、常州台即开始进行摄制。1994年3月份间,摄制组来到刘汉坤的家中,以“中央电视台收集特色民宅资料”为由,对刘汉坤住房顶端的“龙游凤舞”雕塑作品进行了拍摄,当时并未约定可以播放。不久,“博览”系列片摄制完成并在各大电视台...

【年份】2000

【期号】第5期

【页码】74-76

【作者单位】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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