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应慎用刑事保护

日期:2013.01.01 点击数:6

【类型】期刊

【作者】朱妙春 姚玉巧 

【刊名】中国发明与专利

【关键词】 艺术性 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 实用艺术品 著作权法 侵犯著作权罪 知识产权 刑事保护 美术作品 实用功能

【摘要】一、实用艺术品的基本概念关于实用艺术品的定义,一言蔽之,就是"具有实用功能的艺术品"。那就是说,实用艺术品至少具有两大要件:一方面是具有艺术性,它是一个艺术品,需要达到一定的艺术高度;另一方面是具有实用性,它具有实用功能。然而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两性以何为主,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准确定义实用艺术品的概念是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1.相关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品的定义1886年制定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将"实用艺术品"与"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

【年份】2013

【期号】第12期

【页码】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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