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暂行条例
日期:1951.01.01 点击数:12
【类型】期刊
【刊名】江西政报
【关键词】 牲畜屠宰 政务院 规定 人民法院 屠宰税 印花税票 屠宰猪 贴花 出售 人民政府
【摘要】(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十二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第一条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第二条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第三条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年份】1951
【期号】第1期
【页码】17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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