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类型】期刊
【作者】周长玲
【刊名】当代法学
【摘要】谈到实用艺术品的法律,首先应搞清楚有关美术作品、工艺美术品的概念以及它们和实用艺术品的关系。 美术作品是指创作者以其智慧、技巧在有形载体上通过形状、色彩等表达自己思想或情感并给人以美感的作品。美术作品是一种空间艺术,视觉艺术。美术作品是一类范围难以确定的受版权保护的客体。在不同国家,为它划定的范围往往很不相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学者对它的划分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年12月的一份文件中认为:(1)传统使用的英文Fine Arts,已不能确切的概括美术作品,另一词组Worksof Visual Art即“可观赏的艺术作品”,应引入版权法中;(2)美术作品包括多色或单色的、水墨或单线条的画,蚀刻画(版画)、雕刻、雕塑等等;(3)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摄影作品。由此看出,这里的美术作品指的是纯美术作品,即纯粹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作的艺术作品,如绘画、雕塑、雕刻、书法等,它不包括实用艺术作品。 工艺美术品,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不仅不把它归人美术作品类,甚至没有把它列为受保护客体。有关工艺美术品概念,在不同国家乃至在同一国家中,都有争议。不过,多数在版权法中保护这类客...
【年份】2000
【期号】第4期
【页码】24-25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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