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一条公证的艺术法则

日期:1989.01.01 点击数:6

【类型】期刊

【作者】夏敏 

【刊名】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 文学批评 欧洲文学 伊索 内部规律 高级社会 毁誉不一 十九世纪 文艺理论 文艺现象 政治批评

【摘要】在我着来,艺术门类的地位是平等的,绝不能一类抵毁另一类。我的意思是没有高 低级的艺术门类之分。在承认有伟大的诗的同时,也不否认有伟大的小说、伟大的戏剧、伟大的雕塑,等等。但我不是艺术的折衷评价者,尽管我认为艺术门类的平等,可是我不否认各个时代有各个时代的代表艺术这一客观的文艺现象。在古希腊、罗马,神话、戏剧、雕塑、寓言、史诗等是那个时代的代表艺术,相对说来,散文、小说、音乐、绘画、抒情诗等就要居于次要的地位。我是以这个时代有没有产生杰作以及该艺术的成熟与否为标准的,根本上并没有诋毁哪一类艺术。以欧洲文学艺术史为例,有的艺

【年份】1989

【期号】第1期

【页码】111-113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语文系

【全文挂接】获取全文

3 0
Rss订阅